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今后,全省将支持各地设立固定受理网点开展线下信用修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是不是想纳入什么就纳入什么?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明确,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 关于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我省要求应根据合法、必要原则,明确公共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是否可共享公开以及共享公开的范围、期限、方式等。必须要注意的是,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执行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另外,对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我省明确,要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与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及省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对于个人隐私保护,我省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相关部门要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 信用有污点,也可以修复。 我省规定,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修复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及时受理修复申请。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信用修复执行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为了更好提高信用修复效率。我省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建立完善“一网通办”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在线修复,支持各地设立固定受理网点开展线下信用修复。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同步更新信用门户网站的修复结果。 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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