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早先的民事诉讼法,到现在的民法典,其中都有对“饮酒身亡,同桌担责”的类似规定,媒体也早已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报道,让人们看到其中的法律代价。不过,作为有着悠久酒桌文化历史的国度,那些“酒精考验”的饮者却似乎置若罔闻。他们大多认为“事不关己”,可一旦祸及自身时,只有徒呼晚矣。 “我们一般不会的”“喝死人只是意外”……这种侥幸心理,广泛存在于热爱喝酒者的头脑中。在酒精加持之下,自我控制力进一步减弱后,不可控制的悲剧也就在“酒窝”的旋转中一路下坠而去。 这种攀比式、起哄式、整人式的过度饮酒现象仍在偶尔发生,究其本质原因,还是传统酒桌文化中的陋习在作怪。比如,对于本案发生地的太和县,坊间就有“阜阳最能喝的地区”之誉,其酒桌文化中的“走盅”,更到了饮者听之而后怕的地步。 阜阳人性情豪爽本是一大优点,但将之放大于酒桌上,虽说明我们热情好客,但当这一酒桌文化缺乏了应有的边界和底线,其实就是一种酒桌文化“盲肠”。 “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一直是我们对待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的一种态度和原则。对于广泛流传的酒桌文化,应多以“饮酒身亡,同桌担责”的身边案例,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还要引导人们对酒桌文化的重新思考。我们既要传承其中的热情好客、融通人情等社交优点,同时,也要利用法治之剑,让酒桌文化中的陋习——滥饮酗酒、过度劝酒等,像“盲肠”一样被利落切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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