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两起盗窃案,都有点“特别”,还都有点警示意义…… 案例一 10天里,3次盗窃同一家洗浴中心 今年1月至2月,临泉县的陈某先后多次在临泉县某洗浴休闲中心及某汤泉浴池盗窃他人钱财,共计盗窃现金5400元。 其中,1月31日凌晨,他到某洗浴休闲中心,盗走马某放在男更衣室柜子衣服内的3200元现金;2月8日凌晨,又来到某洗浴休闲中心,盗走张某放在男更衣室柜子衣服内的200元现金;2月9日凌晨,到某汤泉浴池,盗走王某放在男更衣室柜子衣服内的1700元左右现金;2月10日4时许,再次来到某洗浴休闲中心,盗走张某某放在男更衣室柜子衣服内的300元现金,被当场抓获。 近日,临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100元后退赔给各被害人。 提醒:洗浴中心是失窃的高发地,去洗浴,别带大额现金、贵重物品,一定要警惕再警惕。 案例二 两次到化肥厂偷电缆线,还被电倒 2021年6月8日晚,天津的肖某某伙同韦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至临泉县某化肥厂东厂区。由肖某某在车上望风等待,韦某携带断线钳、壁纸刀至厂区西南角尿素电缆桥架处,使用壁纸刀割开电缆线外皮绝缘层。确认电缆线未通电后,韦某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将电缆线放入车辆后备箱盗走。 后二人驾驶车辆至临泉县某街道蒋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窃得的电缆线按斤出售给蒋某,获利约8000元。 时隔两日,肖某某伙同韦某再次来到某化肥厂东厂区行窃。肖某某望风等待,韦某找到上次盗剪电缆线的缺口,未再次确认电缆线是否通电,误剪正在使用的生产线路,韦某触电后倒地。 等韦某缓过来后,和肖某某驾车逃离,将剪断的电缆线、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工具包遗留在现场。此次盗剪电缆线的行为导致某化肥厂生产线路短路。 案发后,肖某某落网。 近日,临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回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另又查明,此案第一起盗窃罪事实中,被盗废旧电缆线共421斤,经认定财物价值合计8083.2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将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综上,判决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提醒:盗窃电缆线,不仅涉嫌盗窃罪,还极具危险,稍不注意就会触电。此外,盗窃电缆线还可能造成大片区停电,影响生产、生活,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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